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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来源:爱游戏平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2-25 0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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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号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混凝土排水管时除尘器处于停运状态,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由生产当班班长中途开启。

  1.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布袋除尘器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证明你单位生产时设备操作规程;

  3.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任职文件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厂长和生产当班班长的职务;

  4.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生产当班班长的身份;

  5.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6.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的身份和义务;

  7.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厂长阳某某和生产当班班长魏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8.2024年10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2024〕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一是你单位认为未开启除尘设施并无主观故意,而是认识出现错误。在前期配料计量和混凝土搅拌工艺流程中是开启了布袋除尘设施的,并非在生产的全程中没有开启除尘设施,而是在没有灰尘产生的悬辊成型环节因为错误认识关停了除尘设施;二是你单位在查处过程中,你单位做到了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整改;三是你单位认为此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目前经营十分困难,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不移交公安。

  经我局复核,一是根据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取证时拍摄的视频资料显示,你单位混凝土搅拌工段及悬辊成型工段均在正常生产,并未开启布袋除尘设施。你单位未能提供2024年10月22日当天在前期配料计量和混凝土搅拌工艺流程中开启了布袋除尘设施的相关视频资料;二是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适用“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情形;三是在考量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社会影响、生态破坏、配合执法整改等情形后,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四是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综上所述,我局认定你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总表2区域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表35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取值1%,普通工业废气取值3%,维持的时间<5 天1%+有环评有验收取值1%,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取值7%,停止排放或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取值0%,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结合你单位小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基标,裁量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审议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